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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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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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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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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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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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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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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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對象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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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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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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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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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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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12月7日修訂)第二十條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層級轉變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附件2第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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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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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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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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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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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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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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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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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年10月7日修訂)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層級轉變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附件2第14項、第1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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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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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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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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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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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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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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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捕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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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10月26日修訂)第二十一條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12月7日修訂)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4年貴州省政府155號令)附件2第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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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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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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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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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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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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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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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的企業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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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修訂)第十五條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5年貴州省政府令164號)附件2《省人民政府決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1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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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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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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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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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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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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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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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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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修訂)第十六條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5年貴州省政府令164號)附件2第1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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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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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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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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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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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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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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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進行中間試驗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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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15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4號)附件2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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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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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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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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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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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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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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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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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新增一批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4號)附件2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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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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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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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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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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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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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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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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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六條
《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2015年7月31日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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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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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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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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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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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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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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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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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10月26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2017年11月30日修訂)第十七條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層級轉變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129號)附件2第1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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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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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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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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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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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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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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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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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訂)第二十條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2004年8月15日農業部令第41號)第十條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層級轉變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129號)附件2第1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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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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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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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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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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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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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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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審批的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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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10月26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2017年11月30日修訂)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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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3.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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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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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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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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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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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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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產品檢疫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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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檢疫條例》(2017年10月07日修訂)第二條、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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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
《植物檢疫條例》(2017年10月07日修訂)第二條、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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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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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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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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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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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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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訂)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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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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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訂)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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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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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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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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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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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獸藥經營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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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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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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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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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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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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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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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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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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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7年10月23日修訂)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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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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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7年10月23日修訂)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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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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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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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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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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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進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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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三十條 |
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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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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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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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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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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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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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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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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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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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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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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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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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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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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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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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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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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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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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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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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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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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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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管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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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17年12月1日修訂)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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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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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17年12月1日修訂)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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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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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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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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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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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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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2010年1月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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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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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2010年1月4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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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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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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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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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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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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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訂)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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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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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訂)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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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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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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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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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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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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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訂)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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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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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訂)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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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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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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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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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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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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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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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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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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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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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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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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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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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施行)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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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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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施行)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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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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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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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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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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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各種漁業船舶的證件、漁船、漁具、漁獲物和捕撈方法,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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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20日發布)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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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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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20日發布)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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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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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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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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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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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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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12月7日修訂)第五條
|
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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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12月7日修訂)第五條
|
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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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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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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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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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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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修訂)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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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修訂)第三十二條
|
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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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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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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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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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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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2017年11月30日修訂)第七條
|
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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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2017年11月30日修訂)第七條
|
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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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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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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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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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飼養場定期對飼養動物開展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檢測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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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2017年11月30日通過)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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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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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動物防疫條例》(2017年11月30日通過)第十條
|
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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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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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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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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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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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10月26日修訂)第三十四條 |
1.檢查責任:定期根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工作開展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后管理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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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10月26日修訂)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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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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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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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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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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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業機械事故的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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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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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相對人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制定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證件。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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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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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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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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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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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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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學研究中做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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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訂)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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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受理。
2.審查責任:對獎勵對象的材料進行審核。
3.公示責任: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公示。
4.決定責任:按照程序報請研究審定,依法進行獎勵。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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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訂)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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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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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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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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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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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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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12月7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
1.受理責任: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受理。
2.審查責任:對獎勵對象的材料進行審核。
3.公示責任: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公示。
4.決定責任:按照程序報請研究審定,依法進行獎勵。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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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12月7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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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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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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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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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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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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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農業技術推廣條例》(1998年3月27日修訂)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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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受理。
2.審查責任:對獎勵對象的材料進行審核。
3.公示責任: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公示。
4.決定責任:按照程序報請研究審定,依法進行獎勵。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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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農業技術推廣條例》(1998年3月27日修訂)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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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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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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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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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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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貴州省植物檢疫辦法》第二十二條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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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植物檢疫辦法》(2008年8月4日修訂)第二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受理。
2.審查責任:對獎勵對象的材料進行審核。
3.公示責任: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公示。
4.決定責任:按照程序報請研究審定,依法進行獎勵。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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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植物檢疫辦法》(2008年8月4日修訂)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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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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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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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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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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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牲畜定點屠宰廠(場、點)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權、經營權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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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2011年11月23日通過)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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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貴州省牲畜屠宰條例》(2011年11月23日通過)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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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漁業獸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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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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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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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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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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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2月8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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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2月8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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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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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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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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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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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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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2003年6月26日通過)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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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相對人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制定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證件。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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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2003年6月26日通過)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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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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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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