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遵義市委:
貴委委員提出的《關于涉農資金管理總存在的問題及幾點建議》提案收悉,感謝對涉農資金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現就提案中的有關事項答復如下:
一、關于構建黨政齊抓共管的工作大格局
預防財政扶貧開發資金管理使用領域職務犯罪的發生是一項源頭治理工作的復雜工程,必須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檢監察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群眾支持參與的統一格局。扶貧、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切實負擔起監督管理責任,加強領導,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答復意見:2017年3月13日,財政部 扶貧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印發了《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與管理,促進提升資金使用效益。今后,財政、扶貧、發改、民政、農業、林業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把《辦法》貫徹落實到鄉、村、組。
二、關于規范項目資金的運行監管
一是建立惠農補助資金信息監管平臺。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將土地位置、種植面積等信息全部納入系統,提高科技促廉的效力。二是強化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建議將以抽查核實為主改為以普遍的現場核實為主,有關職能部門要盡可能做到實地核實,確因人員緊張難以做到的,建議有關職能部門委托中介機構核實,中介機構對委托的職能部門負責。三是加大審計監督力度。
答復意見:建議由市紀律牽頭,監察局、農委、財政配合,建立遵義市涉農補貼資金監管平臺。
三、關于加大項目資金運行信息的公開力度。
一是擴大信息內容公開范圍。全面公開資金性質和來源、項目名稱、項目實施方案、實施地點、責任單位、補助標準、投資金額以及項目招投標等信息,全面接受社會監督。二是拓展信息公開渠道。改變有的地方單一在報紙、電視、網絡上公示的做法,實行在村級政務公開欄上公開。建議在各行政村、鄉鎮(街道)設立信息查詢觸摸屏,將所有惠農政策、項目資金信息全部錄入系統,使村民可以通過觸摸屏查詢惠農項目資金運行情況。三是增強信息公開的真實性。進一步細化信息公開的內容,要求政府對轄區內惠農補貼對象、補助金額、項目實施情況等公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四是創新與農民的溝通途徑。有關職能部門要定期開展惠農政策宣傳下鄉活動,依托鄉鎮政府工作平臺將公共服務延伸到村,讓農民群眾真正了解相關惠農政策。
答復意見:項目資金管理堅持依法依規、歸口管理、資金整合、績效導向的原則。項目資金分配包括政策依據、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效益目標等;應明確支持方式、支持方向、支持對象、支持環節和支持時限等因素。
(1)支持方式:指直接補助、先建后補、政府補貼、風險補償、擔保補助、貸款貼息、股權投資、以獎代補、獎補結合等方式。
(2)支持方向:指項目建設服務于農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即為農(牧)業生產、農(畜)產品加工與銷售、休閑服務農業中的農業產業發展、高效農業示范園區建設、農技推廣及產業體系建設、農業生產防災救災、疫病防控、農業和農機農民合作組織發展、農村改革、新農村建設、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農(畜)產品質量安全、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等方向。
(3)支持對象:指行政事業單位、行政村,企業、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種養大戶等涉農經營主體及其他經濟組織。
(4)支持環節:指在基礎設施建設、農資補助、良種補貼、疫病防控、生產設備購置、市場營銷平臺搭建、品牌創建、質量安全、宣傳推介等項目建設全過程中的具體環節和支出內容。
(5)支持時限:指項目建設的起始時間。
項目類的申報指南、補貼類的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和申請審批程序等擴大公示方式及渠道。
四、關于開展涉農資金開發管理使用領域職務犯罪專項預防。
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相關部門之間要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內外聯動,加強信息通報、線索移送、案件協查和工作聯系。紀檢監察、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找準涉農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環節,突出重點,深入查辦涉及扶貧資金職務犯罪案件,尤其對群眾反映強烈,影響較壞,容易激化社會矛盾的案件要堅決查處。同時,堅持“以教育為主,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的原則,結合查辦案件開展相關源頭預防工作,建立健全預防協作機制,宣講政策法規,警示教育干部,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從根源上找原因、查漏洞,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減少資金運行中的“跑冒滴漏”和侵害農戶利益的行為,促進扶貧開發系統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深入開展,切實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答復意見:2016年,市農委與市人民檢察院簽訂協議,市檢察院在市農委設立“涉農資金協查系統”,市農委用專人定期向檢察院報送涉農資金下達、分配和使用情況,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
項目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全程監管。
項目檢查驗收工作按照分級管理、逐級申報的原則,制定項目竣工驗收辦法,實行驗收組長負責制。
對在項目資金監管、使用過程中發現違反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虛報、冒領、套取、擠占、挪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造成項目資金損失等違紀、違規情況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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